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加拿大电信法
本法是一部有关电信的法律
[于1993年6月23日获批准]
尊敬的女王陛下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建议下,并经两院同意,制定如下法律:
简称
第一条 简称
本法可以简称为《电信法》。
“国际海底电缆”是指铺设在加拿大和加拿大以外地区之间,或者铺设在加拿大以外地区之间,穿过加拿大的海底电信线路,而非完全处于淡水之下的线路。
“国际海底电缆许可证”是指根据本法第19条颁发的许可证。
国际电信服务许可证
第十六条之一(1)需许可证——各类国际电信服务提供商
除根据国际电信服务许可证外,委员会确定的任何一类电信服务提供商都不得提供国际电信服务。
(2)需许可证——各类服务
除根据国际电信服务许可证外,任何电信服务提供商都不得提供委员会确定的任何一类电信服务中的国际电信服务。
1998,C,8,S,3;
第十六条之二适用
申请颁发、延续或修改国际电信服务许可证,须以委员会确定的格式和方式作出,同时按本法第68条第1款交纳规定的费用。
1998,C,8,S,3;
第十六条之三(1)许可证的颁发
委员会可依申请,颁发国际电信服务许可证。
(2)条件
委员会可以就国际电信服务,
(a)设立与该类电信服务提供商或该类国际电信服务有关的许可证颁发条件;
(b)将与被许可人情况相关,而且委员会认为合适的许可证颁发条件包括在内;
(3)修改
委员会可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依自身意志,修改许可证颁发的条件。
(4)期限
自颁发或延续之日起,许可证期限不得超过10年。
(5)延续
许可证可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而延续。
(6)转让
未经委员会同意,许可证不得转让。
1998,C,8,S,3;
第十六条之四(1)暂扣和吊销电信服务许可证
委员会有合理理由相信被许可人已违反本法、其它规则或任何许可证颁发条件的,可以暂扣或吊销国际电信服务许可证,但应当先书面通知被许可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理由,并给予其向委员会作出陈述的合理机会。
(2)被许可人同意
委员会可依被许可人申请或经其同意,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1998,C,8,S,3;
国际海底电缆许可证
第十七条 所需许可证
除根据向其颁发的或根据其仍依法合格持有的国际海底电缆许可证外,任何人都不得建设或运营国际海底电缆,或者为运营国际海底电缆而建设或运营任何工程或设备。
第十八条 适用
如申请颁发、延续或修改国际海底电缆许可证,须以规定的格式和方法作出,同时,提交规定的资料和交纳规定的费用或按规定方法计算的费用。
1993,C,38,S,18;1999,C,31,S,197(F);
第十九条(1)许可证的颁发
部长可依申请,向可依法合格持有许可证的人颁发国际海底电缆许可证。
(2)条件
国际海底电缆许可证中可包含部长认为与加拿大电信政策的目标一致的条件。
(3)期限
自颁发或延续之日起,国际海底电缆许可证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
(4)修改、延续和转让
国际海底电缆许可证可以根据被许可人申请进行修改或延续,但未经部长同意,不得转让。
1993,C,38,S,19;1998,C,8,S,4;
第二十条(1)暂扣和吊销许可证
部长有合理理由相信被许可人已不能依法合格持有许可证或已违反了本法、其它规则或许可证颁发的任何条件,可以暂扣和吊销国际海底电缆许可证,但应当书面通知被许可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理由并给予其向部长作出陈述的合理机会。
(2)同上
部长可依被许可人申请或经其同意,暂扣或吊销国际海底电缆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