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根据、条件和现实标准

[如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根据、条件和现实标准

  按照从先到后、由小到大、自低到高的顺序,公平正义可分为三个层次:个人公平正义、社会公平正义、人类公平正义。本文以下所述问题均属社会公平正义范畴(以国家为其边界)。
  
  一、公平正义的根据。

  笔者认为,公平正义的根据不应该在纯粹的精神领域去寻找(这是就精神论精神),也不应该在纯粹的物质领域去寻找(这是就物质论物质),而应该在物质与精神的结合中去寻找。因为公平正义是人类所特有的,是人的精神的产物和表现,是人与物结合的结果,是人在改造客观世界的活动中追求生存资料、享受资料、发展资料而造成的精神现象。具体来看,现存社会的利益矛盾及其发现和调控要求就是公平正义的根据。利益矛盾从何而来?简洁地说,它是从利益资源的有限性而来(这一方面是因为生产力的不发达;另一方面是因为经济资源本身稀缺,不可能满足所有社会成员的需求,政治资源更是稀缺),从个人的不同禀赋而来,从人们的社会结合而来,从社会组织的资源占有和资源分配而来。利益资源的有限性使人们产生竞争;个人的不同禀赋使人们获取利益的能力有差别;人们的社会结合所产生的利益因都希望获得较大的份额而发生冲突;社会组织对资源的占有和分配因种种原因有多寡之别。这种矛盾是如何发现的?扼要地讲,它是人们通过利益获取过程的对比和利益占有的对比发现的,前者主要对比利益获取方式和手段,后者主要对比利益占有量。正是在对比中人们发现了社会不平等,于是要求改变这种不平等,其表达方式不外乎两种:言论和行动,它可以是和缓的方式,也可以是激烈的方式。那么,由谁来调控这种矛盾呢?这就是具有权威的个人和组织、权威的程序和规则。而权威的形成在于力量:物质的力量、真理的力量、人格的力量,归根结蒂取决于公信力。公信力的第一要素就是公平正义。因为迄今为止在人类所发现、发明的价值理念中,唯有公平正义最能满足人类的愿望,其他任何价值理念均不具有超越公平正义价值的能力。所以,公平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我们可以这样推论:公平正义支撑公信力,包含公平正义的公信力产生权威、形成力量,包含公平正义的权威力量可以调节利益矛盾,不断满足人们的利益愿望、实现利益均衡。没有利益矛盾就没有公平正义,没有公平正义就无法妥善处理利益矛盾。
  
  二、公平正义的条件。

  从公平正义既是人的公平正义又是制度的公平正义这一论点出发,笔者认为它主要取决于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有客观基础。这是公平正义的必要性条件。客观基础取决于四个因素:一是人群的存在及其合作与竞争。人们之间的合作除了繁衍和生存的需要外,还有什么原因?罗尔斯认为,人们愿意进行社会合作的理由是社会合作使所有人都能过一种比他们各自努力、单独生存所能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这是利益一致的方面;然而,人们谁也不会对怎样分配由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较大利益无动于衷,因为他们都在追求自己的目的,总是希望获得较大的份额,因此又产生利益冲突。这就引出正义原则的必要性:恰当安排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罗尔斯的说法是有道理的。笔者还要说明的是,人们之间不仅有合作,而且有竞争。这种竞争是一定条件下的生存竞争、享受竞争和发展竞争。竞争达到极致便显示出它的残酷性、不人道性。要使竞争有序有理有利有节,公平正义便油然而生。二是一定的剩余产品与一定的资源稀缺并存。休谟和罗尔斯都把适度匮乏列为公平正义的一个条件。对此笔者没有异议。不过需要强调,社会必须要有一定的剩余产品。倘若没有剩余产品,其极致是人相食,毫无公平正义可言;不到极致则无以照顾弱势群体。一定的剩余产品是人们争利的基础和前提,从而也才有公平正义存在的余地。三是利益博弈的出现。现实过程远比抽象的“无知之幕”条件下的情况要生动和复杂得多。在人们对各自的利益有所知晓,同时又试图使他所中意的社会规范为他人所接受时,便出现了利益和公正规范交织在一起的博弈。英国学者肯·宾默尔曾指出,在存在道德规范的博弈中,社会契约必须同时满足道德博弈均衡和现实利益均衡(他称为生存均衡)的条件,否则便不可行。公平正义不是天生的,也不是自动实现的,而是博弈的结果。四是不平等的社会后果。自有文字记载以来,人们面对的是一个不平等的社会。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公平正义才成为每一历史时代人们共同关心的主题。中国历次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都与社会的极其不公平息息相关。第二,有主观愿望。这是公平正义的可能性条件。人们追求公平正义的主观愿望从哪里来?柏拉图认为,正义来自人们多获利而少受害的愿望。休谟提出,正义只是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这种说法不无道理。笔者认为,首先,公平正义从人类活动中来,是人们在付出代价之后对人类活动的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是一种既利人又利己的愿望(即共利的愿望)。其次,公平正义还从大自然的启示中来。在中国古代,人们就发现,天无私覆,地无私载,日月无私照。人类是大地的儿女,为什么不能效法日月天地呢?最后,公平正义还在于人们对社会不平等的厌恶。第三,有行为准则。这是公平正义的适用性条件。在传统的正义观中,正义乃是与人性、品行、善恶等道德问题联系在一起的。在哈耶克的视野中,正义变成了一个是否符合法律规则的问题。哈耶克主张无规则即无正义,正义乃是规则的正义,人的行为正义与否在于是否遵循规则。这种看法是很有见地的。但笔者认为,他的见解仍不够全面。公平正义作为一种社会设计,是以制度规章、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只是社会准则的一部分。制定行为准则,不仅会产生程序的公平正义问题,而且也会有实质的公平正义问题。执行行为准则,同样存在公平正义问题。行为准则联结着人与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晴雨表,它依赖于一个特定的前提:相对有序的政治状态。
  
  三、判断公平正义的现实标准。

  基于前人的认识,根据社会现实,笔者认为公平正义的标准有一般性标准和阶段性标准之分。一般性标准是特定的社会形态的带普遍性的标准;阶段性标准是这一社会形态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具体标准。就一般性标准而论,主要是一个理性标准、一个直观标准。理性标准是:有限、正当标准,即任何个人与组织只能追求和获取有限的利益、正当的利益。“有限”是一个度量范畴,“限”这里特指道德界限、法律界限和数量界限。对政府而言,它只能追求有限的权力,履行有限的职能,在有限的范围内活动,进行有限的社会调控和利益分配。对个人来说,他(她)也只有有限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有限的活动,发挥有限的作用,得到有限的收益。其根据是:利益资源是有限的,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能力是有限的,追求无限,公平正义就被颠覆。“正当”在这里是指合乎道理(含道德、常理)、规则(含法律、规章)。这是对有限程度的界定。其根据是:任何其他有关价值标准的表述都不如正当来得确切。平等是正当,但平均主义不是正当。正当的经济底线是合理,政治底线是合法,人文底线是合德。直观标准是什么?人心向背。“人心”是指社会上大多数民众之心。人心向背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是非裁决。其根据是:任何其他公平正义的标准都不如人心向背来得直截了当。如果一个社会中的多数人反感这个社会,那就说明它基本失去了公平正义;如果什么时候民众突出地谈论公平正义问题,那就意味着这个时候矛盾比较多,是在为社会改革或改良发讯号;如果人们对某一方面或某些领域满意,那就说明这一方面或这些领域实现了公平正义。

本文来源:https://www.oubohk.cn/zhengzhi/59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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