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论文2000字

国家安全论文2000字(合集5篇)

国家安全是国家的基本利益,是一个国家处于没有危险的客观状态,也就是国家没有外部的威胁和侵害也没有内部的混乱和疾患的客观状态。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国家安全论文2000字(合集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篇1】国家安全论文2000字

[摘要]国家安全观是关于国家安全问题的根本态度和观点,对安全战略具有指导作用。有什么样的安全观就会产生什么样的国家安全战略。近年来,我国国家安全观研究取得了突出成绩,但也存在“安全观”概念模糊、研究对象国范围过窄、研究相对滞后等现象,本文拟对这一状况简单总结,以供同仁参考。[关键词]国家安全观安全战略研究述评

自1997年3月,中国代表在东盟地区论坛会议上正式提出“新安全观”以来,安全观的研究在中国学术界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这是一条试图从思想、意识形而上的角度来探讨影响安全战略因素的新途径,对现实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迄今为止,研究已经得到更多学者的响应,形成了相应的声势和规模,取得了不少引人注目的成就,并且有方兴未艾之势。笔者试图利用已有的材料,根据自己的理解,对近年来的研究状况作个简要的整理和介绍,希望能有助于学界同仁们做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概言之,国家安全观是关于国家安全问题的根本态度和观点,并被系统化、理论化的安全观念。它对安全战略具有指导意义,有什么样的安全观就会有什么样的安全战略。“安全战略是安全观的具体化。”

多年来,学术界重视对安全战略的研究,对安全观念的研究则相对不太重视。在论述安全问题的文章中,学者们多以“安全战略”为论述对象,而以“安全观”为题的文章,所占比重不大。笔者依照中国学术期刊网“中国期刊题录数据库”,作相关统计,其结果也证实了这一点。

在“中国期刊题录数据库”中,1994年——2006年“中国政治、国际政治”类中,篇名包含“安全”一词的文献有1964篇,而包含“安全观”一词的文献为170篇,仅占总数的8.7%。就是在1999年—2006年“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的“中国政治、国际政治”类,篇名包含“安全”的毕业论文有142篇,包含“安全观”一词的文章有14篇,也仅占总数的10%。很显然,对国家安全观的研究,还有待我们共同努力。

可喜的是,学者们对安全观的研究,近来已经日趋重视,这可从“中国期刊网优秀博硕文数据库”论文数量的变化看出。自2001年始,期刊网中以“安全观”为题的硕博文章,由2篇(2001年)、1篇(2002年)、3篇(2003年)、4篇(2004年),到5篇(2005年),论文数量在逐年递增,而质量也在逐步提高,这为安全观今后的研究奠定了可靠基础。

另外,在国际关系各类学术刊物、书籍中,但凡谈论“安全”方面的文章,也皆或多或少地涉及到一些“安全观”的话题。这方面的代表作,国外的有:巴瑞·布赞《新安全论》,彼得·J·卡赞斯坦《国家文化安全》等;国内书籍为:丛鹏《大国安全观比较》,子杉《国家的选择与安全》等。

巴瑞·布赞为社会建构主义理论大师。他根据建构主义理论,提出复合安全理论和非安全化理论。彼得·J·卡赞斯坦则在国家安全观的理论建构上做出了有益尝试。他从文化角度探讨了二战之后日本安全观的演变。丛鹏《大国安全观比较》是国内对大国安全观进行比较研究的首部著作,也是首部以安全观为研究对象的专著。子杉的《国家的选择与安全》则以全球化为视角,系统阐述了全球化进程中国家安全观的演变与重构问题,对建国以来安全观的发展阶段也作了梳理归纳。一般说来,我国学术界对国家安全观的研究兴起于改革开放之后,起步较晚。待进入20世纪90年代,尤其是“新安全观”概念提出之后,这一领域的研究才有了长足发展,出现了一批较有影响的研究成果。概括而言,我国学术界对国家安全观研究取向上有两种[2]:一是理论层次的探讨,这是中国学者最感兴趣,同时也是成果最多的领域,代表学者有刘跃进、李少军等。另外是一些著作,对冷战之后国家安全观的新变化进行了富有成果的理论探索。2003年11月,外交学院与中国军控和裁军学会联合邀请了社科院、国际问题研究所、外交部政策研究室等十几名学者以“各国安全观比较研究与中国新安全观”为题召开座谈会,交流研究心得,这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国家安全观的研究已初具规模,并尚待壮大。

当然,“国家安全观”研究毕竟是一新兴课题,研究过程中不免出现一些问题:

(1)“安全观”概念过于模糊,学者依其不同理解而界定,造成概念混乱。

安全观是对安全问题的理性化认识,是有关安全的理论。但是,对国家安全观的内涵、研究对象,不同学者依其理解的侧重点,做出不同解释。如:有的学者认为国家安全观是一个国家在维护本国的安全实践中所形成的关于自身的安全利益、安全目标、安全环境和安全手段等问题的认识;还有学者认为安全观念指对国际安全的主观认识,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国际安全面临的威胁来源,二是构成国际安全的基本条件,三是维护国家持久安全的方法。有争论未必是坏事,争论催生新的理论思考。但是,概念界定过于含糊不清,则会导致某种程度的混乱,从而不利于研究的继续进行。这一点,尚需得到规范。

(2)“安全观”对象国的研究范围过窄,主要集中于对中国新安全观的研究。

据统计,学术期刊网1997年——2004年“中国政治、国际政治”类,篇名包含“安全观”的文章共89篇。其中,以菲律宾、乌兹别克斯坦、犹太民族为对象的文章各1篇,以东盟、亚太地区为研究对象的共4篇,就是对俄罗斯、美国两个大国的研究,总计也仅4篇,这相对于以中国国家安全观为对象的43篇文章而言,真是小巫见大巫。学术界对对象国的研究出现了明显的失衡。

(3)侧重于对国家安全理论的研究,安全观理论研究相对滞后。

安全观是安全理论的基础,又与安全理论有着不同,具有自己的特点:①它以理性思维为主导,但没有完全排除非理性思维和感知,包括一般的安全感和安全经验,是对安全问题的广泛认识和思考。②它的认识重点在安全的现实问题上,而对与现实联系不太密切的一般普遍性的安全理论问题,特别是安全的本质、属性等,并不给予特别关注,或者不是其关注的重心。其重心在现实。学术界对安全理论系统化的研究已经开始,代表人物是北京国际关系学院刘跃进教授。他先后在《国际关系学院学报》、《国际安全通讯》、《中共中央党校学报》等学报中发表一系列文章,探究对安全理论进行系统化研究的可行性,推动了国家安全学的开展。除刘先生外,对安全理论研究做出较大贡献的还有:中国现代国际关系学院研究员楚树龙先生、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政研究所研究员李少军先生等,他们的努力推动了安全理论研究的进程。

对比而言,学术界对安全观的系统化研究,进展则相对缓慢。除在国际关系各类学术刊物中尚未出现以安全观为研究对象的研究专栏外,书籍中以“安全观”为题的,据笔者所知,目前为止也仅丛鹏教授一部《大国安全观比较》。在国家安全观研究方面,尚有很大的空白需要去填补。

【篇2】国家安全论文2000字

我们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不断塑造总体有利的国家安全战略态势,把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提供坚强安全保障。

不断增强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的自觉性坚定性。随着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国际影响力、感召力、塑造力显著提升,我们前所未有地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与此同时,我国也面临更为复杂严峻的国家安全形势,各种风险挑战不断显现,既有国内的也有国际的,既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的也有来自自然界的,既有传统的也有非传统的,而且这些风险挑战呈现出交织性、复杂性、综合性等特点。我们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顺应时代呼唤,回应人民需要,破解发展面临的各种难题,化解来自各方面的风险挑战。

全面提高国家安全工作能力和水平。我们党在内忧外患中诞生,在磨难挫折中成长,在攻坚克难中壮大,对国家安全的重要性有着深刻的认识,历来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着眼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统筹发展和安全,既通过发展提升国家安全实力,又深入推进国家安全思路、体制、手段创新,营造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环境。新时代,我们要在发展中更多考虑安全因素,努力实现发展和安全的动态平衡,全面提高国家安全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安全规律特点,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统筹应对各领域安全风险挑战。

努力为解决人类面临的安全问题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要把握世界发展大势,立足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大背景来谋划,保持战略定力、战略自信、战略耐心,把战略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同时充分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不走国强必霸之路,而是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促进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相协调。我们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为解决人类面临的安全问题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助力维护国际秩序、完善全球治理,促进世界和平发展。

【篇3】国家安全论文2000字

“在中国,是什么让你倍感安全?是危难时刻,救死扶伤的医者仁心;是寒冬凛冽下,极限坚守的信念;是勇往直前,挺身而出的责任担当;是雷霆出击,惩恶扬善的正义;是攻坚克难,精细入微的严谨;是孜孜不倦,对未知领域的追求探索;是不同领域,维护人民安全的恪尽职守;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科学指引;是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的精心统筹;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心与坚持。”这是总体国家安全观公益宣传片中对国家安全的诠释,体现着中国带给中国人民的安全感。那么到底什么是总体国家安全观?总体国家安全观是指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科技,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更为详细的是指核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政治安全,海外利益安全,生态安全,网络安全,资源安全,国土安全,科技安全,深海安全,文化安全,极地安全,社会安全,太空安全还有受疫情影响特别提出的生物安全。安全感是由自己或他人带给自己的,更是在国家安全的保障下,只有国家的安全得以实现,有所保障,我们才会有安全感,才会更有安全感。国家安全不仅仅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关,还与我们每一个平凡的人有关。所以,坚持国家总体安全观,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障。

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是为了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维护国家安全而设立的节日。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国家安全法设立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是为了更好地向社会公众传播国家安全方面的知识,可以起到良好的宣传效果,让更多的社会公众接触和了解到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懂得如何依法履行自身的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职责和义务,进而更好的保护自己同时维护好国家安全。现如今国家安全教育活动以多种形式举行,让这种教育更好的渗透到人民的生活!

国家安全与每一个人息息相关,在自己的岗位上,要按章办事、顾全大局,以国家利益为重,宁可牺牲个人利益,也不能让国家财产受到损失。

国家安全是国家发展的最重要基石、人民福祉的最根本保障。从“利莫大于治,害莫大于乱”的古训,到今天一些国家和地区深陷战火和苦难,再到恐怖主义带来的巨大危害,都在告诉我们,没有安全的基础、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从这样的意义来理解,习总书记“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的论断振聋发聩、意义深远。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面临复杂多变的安全和发展环境,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因素明显增多,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任务繁重艰巨,抓实抓好“头等大事”关系发展全局、国家命运、人民幸福。

【篇4】国家安全论文2000字

摘要:社区矫正作为试点已在我国大部分省市热火朝天的开展着,这一与世界发达国家接轨的先进的行刑方式在我国的植入,给我国的刑事法学领域带来了诸多的问题,其中理论工作者和广大群众都比较关心的就是如何对待矫正犯人,矫正犯人在社区中的权利,社区群众的权利将如何保障的问题。罪犯隐私权和公民知情权间的冲突是我们这篇文章所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罪犯隐私权公民知情权社区矫正利益平衡一.从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看其性质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对社区矫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这个概念中,明确的指。出了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在试点工作中“专门的国家机关”主要指: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相关的社会团体”主要指街道居委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民间组织”: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但从一般意义来讲民间组织是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总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社会志愿者”主要包括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教师、高校优秀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

在专门的国家机关中,包括了公检法三机关,似乎我们可以把社区矫正定义为一种执法行为,但是我们在各个试点中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可以很容易的找到这样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具体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由政法委牵头,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这些规定很明确的指出了社区矫正的主要负责部门是司法行政部门,其他机关处于配合辅助地位。这样的规定我们从中可以得这样的结论:社区矫正工作并不是如我们想的那样,它是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司法机关配合的行刑方式,在我国的社会形势下,社区矫正应该是行政性质的。原因有三:首先,从语义上来讲,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语是行政,司法是行政的定语,它表明这个机关的设置主要是管理行政性质的司法工作。其次,司法行政机关是设置的各级人民政府中,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最后,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处于组织负责的地位,这就决定了社区矫正是行政工作的性质,否则其设置在根本上是违反我国宪法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具有相应的权力。

社区矫正工作的正确成功的实行需要借助相关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会志愿者力量,这是世界各国社区矫正工作普遍的经验,在英美等一些国家,甚至由社会团体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行,这也正体现下社区矫正的本质特征,即将罪犯放入社会,依靠社会力量对其进行矫正。既然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着如此重要的作用,其在整个社区矫正中的作用不可忽视,自然其对社区矫正性质也就产生了重大影响。可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会志愿者是没有执行刑罚的权力的,所以我们认为社区矫正工作是一种具有社会参与性的行政行为。二、从行政行为的公开性看社区矫正工作中公民的知情权

公开原则是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要求,它是指用以规范行政权的行政程序,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一律向行政相对人公开。公开是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职权或者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将行政信息向行政相对人或者社会公开,并允许查阅、摘抄和复制。

以上是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是现代民主法治对国家行政权的基本要求,也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遵守的规则。那么作为行政行为的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信息是否应该向社会公开呢?从公开原则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对行政信息的公开范围采取的是排除法,只要是不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信息都应该或者可以公开,满足公民的知情权。以下我们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社区矫正中罪犯的隐私是否属于上述三种不应公开的范围。

国家机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信息、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显然,罪犯的隐私不属于以上两者。个人隐私权中是否包括罪犯的隐私权?罪犯的隐私权是否应该作为行政信息予以公开。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根据我国具体情况,结合国外有关的理论科研成果,隐私权的内容主要有:(1)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形态的秘密,未经许可,不可以刺探、公开或传播。(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3)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或公开。(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7)公民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9)不得非法向社会公开公民过去的或现在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强奸等,不得进行搜集或公开。(10)公民的任何其他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可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上述内容概括为四个方面,即与私人生活有关,与安宁有关,与形象有关,与姓名有关。1890年,美国私法学者沃伦和波兰戴斯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题为《论隐私权》的论文,主张一种新的权利,即“不被了解的权利”。现在美国侵权法把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分为四种:(1)盗用他人名字和肖像;(2)不合理地侵扰他人隐私生活;(3)不合理地将某人错误曝光于众;(4)不合理地公开他人的私生活。②其中第三种隐私权侵权“将某人错误曝光”,属于名誉侵权。梁彗星和廖新仲在《隐私的本质与隐私权的概念》一文中从隐私自身揭示的内涵、外延出发,将隐私分为如下几个内容:“(1)严重的违法隐私行为,如重婚行为;(2)一般违法或严重违背道德行为,如婚外性行为;(3)轻微违法行为,如一般的侮骂他人的行为;(4)一般违规行为,如随地吐痰、攀折花木行为;(5)法不调整的行为,如婚前性行为;(6)合法的隐私行为。其中,第(3)至(6)项即隐私权的客体。如果用公式来表达的话,隐私权的客体=合法的隐私+法不调整的隐私+一般违规的隐私+轻微违法的隐私。轻微违法的隐私在市民社会中虽是不可告人的事实,但在法律上仍应将其作为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也就是说,个人的信息、私人的活动虽然有不被他人知悉和窥视的权利,但是一旦该信息和活动是一般的以及严重的违法行为时就不属于隐私权的客体,不应该受到保护。

本文中所说的罪犯隐私权主要是指罪犯的犯罪经历,即对在社区中进行社区矫正的罪犯的身分进行保密,对其罪行不予公开。很明显,罪犯的隐私权并不属于我国相关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而其是否属于沃伦和波兰戴斯定义的个人隐私的范围,我认为答案也是否定的。因为在他们认定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中的第三项前有“不合理”的限制,对于此处“不合理”的解释将在文章的下一部分进行解释。

综上所述,根据行政行为的公开性,社区公众对在社区中进行矫正的罪犯的身份和其所犯罪行有知情权。三、从现行法律制度看“罪犯”隐私权的保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刑法第四十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特征: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罪犯的隐私权都没有明确规定加以保护。这一方面是从刑罚的一般预防考虑,通过对刑事案件的公开宣判,使社会公众能够对刑法有更深刻的了解,进行一次生动法制教育而且可以平复被害人的伤痛,使其能够在最大的范围内得到满足。另一方面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因为刑事案件一般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会吸引很多公民的注意,因此对罪犯的隐私权的放弃可以满足人们对知情权的需要,是符合大众利益的。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允许群众的参与可以减少执行成本,同时可以对罪犯进行多方面的帮助,如: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这样可以减轻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负担,对罪犯的改造又可以收到更好的效果,也对群众进行了法制教育,体现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让群众参加到对人身危险性较低的罪犯的改造中来,是我们走群众路线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体现,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表现。四、从法益保护来看社区矫正中公民知情权与罪犯隐私权

知情权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知的权利,公民有权依法知悉和获取信息,满足其知的需要。隐私权的立法宗旨在于公民有权隐瞒、维护自己的私生活秘密并予以法律保护,防止任何人侵犯。可见,一个是希望知道更多别人的事情,一个是不希望自己的事情让别人知道,两者之间,难免产生冲突。对此,恩格斯曾提出一个处理隐私与新闻报道相互关系的原则,这个原则是:个人隐私权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的私事甚至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我国学者提出,根据恩格斯的有关论述,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具体情况,参考外国立法和理论,在处理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上应遵循的一个原则是公共利益优先。即为了保障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牺牲个人的某些隐私权。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曾明确地指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所谓“统治关系”,是指一种阶级压迫关系,是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和统治秩序所建立的或认可的社会关系。犯罪是对这种秩序的破坏,正是和“政治生活发生了联系”,因而,犯罪就不再是一件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不受隐私权的保护。

法益概念是上个世纪法学界提出来的,对法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法益泛指一切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权利也包含于法益之内;而狭义的法益仅指权利之外而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是一个与权利相对应的概念。简单地说,法益就是法所保护的一种利益。李斯特指出:“所有的法益无论是个人利益,或者共同社会的利益,都是生活利益。这些利益的存在不是法秩序的产物,而是社会生活本身。但是,法律的保护把生活利益上升为法益。”法益涉及范围极广,它包括了所有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其中对个人利益的保护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之间必然存在冲突,这就存在利益衡量问题。对于在一般情况下,公共利益应优先于个人利益,因为公共利益所代表的一般要大于个人利益,他是社会上大多数人利益的总和,涉及范围广;当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个人利益涉及个人生命等根本权利时公共利益的优先性就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难分高下时,对两者的衡量应从多角度具体考量。

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对于被矫正人员的隐私权是否予以保护,直接涉及社区公民的知情权能否得到保护的问题。在这对矛盾中,公民的知情权处于公共利益的地位,它代表的是整个社区中公民的利益,而被矫正人员的隐私权处于个人利益的地位,它只是一小部分,或者是个人的利益。对于两者之间的平衡问题,我们应按照上面姜明安教授给出的三个标准来进行分析。显然,从第二部分中已经论述到了,当涉及犯罪行为时,公民的知情权就处于一种优势地位,它所代表的利益要高于罪犯的隐私。因此从法益的保护的角度来讲,我们应侧重保护公民的知情权。结语: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刑事政策现代化的标志之一,是人权思想在我国行刑方式中的具体体现,但是在执行社区矫正制度的过程中发生了一些矛盾冲突,我们要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这些问题。从大处着眼,以大局为重,从整体利益出发。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偏重于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必然要放弃对罪犯隐私权的保护,选择更大的利益是符合人类的本质和法的基本价值要求的,并不是对罪犯人权的忽视。社区矫正制度的设立本身就是为了维护罪犯的人权,在执行过程中对其隐私权的放弃并不会改变该制度设立的初衷。

【篇5】国家安全论文2000字

【摘要】本文根据科索沃战争及近年来世界上发生的几次大停电事故给我们的启示,指出以"大机组、大电网、高电压"为模式的现代电力系统是非常脆弱的,在战争状态下更是不堪一击。并认为燃料电池将是21世纪电力行业的主力军,从现在开始,"大机组、大电网、高电压"的模式再也不能继续发展下去了。本文还认为台湾局势对大陆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提出了新的挑战,掌握和发展燃料电池发电技术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建议由国家科技部、国家发展委、国家经贸委牵头,根据国家长远发展需要出发,制订规划,组织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家电力公司、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及机械制造等工业部门参与研究开发,集中研究力量,加大经费投入,促进燃料电池发电技术的实用化、产业化。

1、科索沃战争及近年来美国西部大停电、马来西亚全国性大停电、台湾发生的三次大停电事故给我们的启示

科索沃战争实际上以南联盟的失败而结束了,战前人们预料的北约必须出动地面部队才能结束战斗、有可能又是一场越南战争的情况没有出现,北约仅靠78天的空袭就迫使南联盟屈服了。在这里我们必须充分注意到美国用石墨炸弹破坏南联盟电力系统,从而破坏南联盟国民经济,造成南联盟人民生活陷入极大困境在结束战争中所起的巨大作用。

电力工业属技术资金密集型行业,电能生产、输送、使用是在同一时间内完成的。现代电力系统的主要特征是"大机组、大电网、高电压",运行技术复杂、管理水平要求高。电网上任何一点的故障所产生的扰动都会以光的速度波及开来,严重的故障可能会引起大面积停电甚至全网崩溃,造成灾难性的后果。今年7月29日23时30分,由于台南县关庙乡附近山崩,压倒台电第326号高压输电线铁塔,使得嘉义及台南的两条输电线路跳闸所引发的台湾全岛大停电,至少造成上百亿元新台币的损失,并导致岛内民众一片惊慌。1996年7月2日、8月10日在美国西部连续发生的大停电事故和1996年8月3日马来西亚发生的全国性大停电事故,以及台湾1995年5月24日、8月5日、1999年7月29日发生的三次大停电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沉痛,给以大电网集中供电的现代社会敲响了警钟。科索沃战争和上述大停电事故告诉我们:以"大机组、大电网、高电压"为模式的现代电力系统是非常脆弱的,在战争状态下更是不堪一击!大电网大面积停电所造成的后果是灾难性的!从现在开始,"大机组、大电网、高电压"的模式再也不能继续发展下去了!

如何保证大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如何保证电力的连续生产、稳定供应成为下世纪电力工业面临的重大课题。在这里我们要指出:分散电源供电系统-燃料电池发电厂由于其巨大的优越性将成为21世纪电力行业的主力军,掌握和发展燃料电池发电技术是事关国家安全和中华民族振兴的重大问题;是事关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占领21世纪电力工业技术制高点的重大战略课题。

2、燃料电池发电技术发展简况

2.1燃料电池的工作原理及特点

燃料电池(Fuelcell)是一种不经过燃烧直接以电化学反应方式将富氢燃料的化学能转化为电能的发电装置。其工作原理与一般的电池相似,基本上由电子导电的阴极和阳极及离子导电的电解质构成。在电极与电解质的界面上电荷载体由电子变为离子,在阳极(燃料电池的负极又称燃料极)进行氧化反应,在阴极(燃料电池的正极又称空气极)进行还原反应,燃料扩散通过阳极时失去电子而产生电流。当外部不断地输送燃料和氧化剂时,燃料氧化所释放的能量也就源源不断地转化为电能和热能。

燃料电池被称之为继水电、火电和核电之后能持续产生电力的第四种连续发电方式,有着传统的火力发电难以比拟的诸多技术上的优点。

首先,燃料电池属于能量直接转换的装置,效率很高。各种燃料发电的平均理论效率在90%以上,应用中因电解质的电阻以及阴阳极的化学反应阻力,实际效率也均在50%以上。如果进一步将化学反应中产生的热能加以利用,燃料电池的总效率可达到80%以上。

其次,燃料电池的环境兼容性好。由于整个能量转换过程中没有燃烧,CO2的排放量比常规火电减少40-60%,SOX和NOX的排放量更低,比火电减少90%以上。同时,能量转换的主要装置无运动部件,因此噪音极小。据测试,在已建燃料电池电厂外9米处的噪音仅为60dB。

第三,设备可靠性高,对负荷的适应能力强,可以无人操作。燃料电池过载运行或欠载运行都能承受而效率基本不变,负荷变化时响应速度很快。可以直接建在终端用户附近,没有庞大的输配电网络,供电可靠性高。同时节约大量的输配电设备费用并减少损耗。

第四,燃料来源广、建设工期短、使用方便。由于是组件化设计,建厂时间很短(平均仅需2个月左右)。电厂不需大量冷水,占地面积极小(几十平方米即可),加上无污染无噪音,选址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可用来发电的燃料种类众多,甲醇、煤气、沼气、天然气、含氢废气、轻油、柴油等均可。

从以上这些突出的特点可以看出,燃料电池是一种高效洁净方便的发电装置,非常适合作移动、分散电源和接近终端用户的电力供给,尤其适宜应用于重要的政府与军事等部门。随着燃料电池的商业化推广,其成本价格会迅速降低,民用市场的前景也将十分广阔。

2.2燃料电池的主要类型

燃料电池的种类不少,按使用的电解质不同分类,主要有磷酸燃料电池(PAFC)、熔融碳酸盐型燃料电池(MCFC)、固体氧气物燃料电池(SOFC)和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PEMFC)等。

PAFC型燃料电池

磷酸燃料电池(PAFC)电解质采用磷酸H3PO4。磷酸化学稳定性好且容易得到,利用磷酸的燃料电池工作温度适中(200℃左右),容易实现大型化应用。

磷酸燃料电池(PAFC)是目前技术最成熟、应用最广泛和商业化程度最高的燃料电池。

MCFC型燃料电池

熔融碳酸盐型燃料电池(MCFC)的电解质为碳酸盐Li2CO3-K2CO3,以氢气为燃料,氧气为氧化剂,负荷电流密度150mA/cm2,单个电池电压达到0.75-0.85V。工作温度高至650℃左右,不需要低温电池必须的铂系催化剂,而且对燃料的纯度要求相对较低,可以在电池内重整燃料。高工作温度加速了化学反应速度,减少了极化损失,效率提高到55-58%,高温度的排放气体可用来进行热电联产或与汽轮机联合循环,总效率更可达70%及更高。所以设备比PAFC型相对简单,价格也有优势。

MCFC型燃料电池的商业化比PAFC型晚近10年,要解决的关键是寿命问题,即在高温下液态电解质的腐蚀与渗漏问题。

SOFC型燃料电池

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SOFC)使用高温下成为氧离子导体的陶瓷(氧化锆系等)为电解质,因此不会出现电解质的蒸发和析出,也没有电解液引起的材料腐蚀和电极析出等问题。工作温度900-1000℃,具有效率高(50-65%)、出力密度大、结构简单、寿命长等优点,可用于替代大型火电。缺点是必须有能适应高温的材料和较高的制造技术。

PEMFC型燃料电池

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PEMFC)也称为固体聚合物(有机膜)电解质燃料电池,相对于其它几种燃料电池发展较迟。工作温度50-100℃,启动快,固体有机膜的电解质不怕震动。实际应用效率可达80%以上,具有高比能量和比功率及低温快速启动等特点。

2.3燃料电池技术的发展概况

1839年英国的W.Grove在实验室里验证了燃料电池的工作原理。但直到1939年苏格兰的F.T.Bacon才第一次用KOH水溶液制造出了燃料电池,工作温度100℃,电池电压0.89V,电流密度13mA/cm2。以后美国联合技术公司(UTC)购买Bacon的专利,率先开发燃料电池技术,并于1984年成立国际燃料电池公司(IFC)。

燃料电池技术最初的应用开始于本世纪60年代的航天技术上。采用碱性电池AFC,但由于其应用条件较苛刻,必须使用纯氢和纯氧且微量的CO2即令电解质变质,随后开发了磷酸型燃料电池PAFC。PAFC是目前技术最成熟商业化应用最广泛的燃料电池,价格已降低至1500美圆/kW,美日欧等国投入运行的PAFC型电站已超过百座,最大容量者为东京电力公司的五井电厂(11MW)。

PAFC的缺点是它需要贵重金属铂做催化剂,还需要外部的燃料处理器来重整燃料以提高含氢量,降低了电池的效率并增加了费用和占地。因此,七十年代末开始开发被称为第二代燃料电池的熔融碳酸盐电池(MCFC)。MCFC工作于高温600-700℃下,燃料的重整在内部进行从而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可用于大规模发电。目前有2MW级验证电站于1996年开始在美国SantaClara运行,其建设周期仅2月,占地400m2,距厂房9米处噪音低于60分贝,发电效率53.7%,燃料使用天然气和液化气,单位造价1700美圆/kW。

固体电解质型燃料电池SOFC被列为第三代燃料电池。具有高效率寿命长的优点,目前正进行kW级的试验工作。

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PEMFC)是近几年研究最广泛、技术发展最为迅速的燃料电池。由于电解质采用高分子膜,具有构造简单、启动快、常温工作的优势,最适宜为汽车等交通工具提供无污染的动力。加拿大Ballard公司在1994年研制出可载75人的PEMFC型电动客车,连续行驶里程超过400公里。

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的经济发达国家都在投巨资研究开发燃料电池发电技术。美国政府及众多企业每年投资达数亿美圆,以UTC及其派生出的IFC技术最为先进,IFC和日本东芝公司于1990年成立的ONSI公司生产的PC-25型设备应用最广,产品遍布美日欧。日本的富士电机、东芝公司、三菱电机等公司在政府支持下,自六十年代开始,继美国之后大力研发燃料电池技术,运行中的电站仅PAFC型即超过100座,装机30MW以上。欧洲各国,加拿大,韩国等国家由政府和企业界合作,也在燃料电池研究与应用上取得诸多进展。

我国在60年代就开始了多种燃料电池的实验室研究,70年代曾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研究燃料电池用于空间技术,此后研究工作有很长时期的停顿。最近几年,科学界和企业界的一些有识之士开始重新将目光投向燃料电池技术,尤其在PEMFC技术方面已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由于刚刚起步,国家和企业投入资金极为有限(仅为千万元人民币级),且研究力量分散各处,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尤其是难以将取得的成果进行实际应用试验。

2.4燃料电池发电方式与火力发电方式的技术经济比较

燃料电池发电的高效率、无污染、低噪音性能符合未来工业的发展趋势,其简单的运行方式和优越的运行稳定性是火力发电难以比拟的,多种燃料种类和方便来源使燃料电池不存在应用上的障碍。

燃料电池是分散电源,可以直接建在终端用户。没有庞大的输配电网络,不存在网络故障引起的供电中断,供电可靠性大大提高了。燃料电池故障只影响局部用户,没有现代电力系统大面积停电的危险。

从目前看,国外已运行的燃料电池电站的价格大约为1500美圆/kW,考虑燃料电池的环保效益,已具备与火电竞争的资格。燃料电池建设周期短,占地极小,就近负荷安装,节约建设费用、运行费用和维护费用的同时,节约了输配电网络建设费用并减少线损。而在传统火力发电时,由于电站基本上都远离负荷中心,往往需要投入相当于发电设备造价1-2倍的网络建设费用来配套。网络的安全与稳定运行更是时刻困扰大电网的问题之一。

3、从国家安全及战略高度出发认识发展我国燃料电池发电技术的重大意义

3.1台湾问题给我国电网安全运行提出新的挑战

自李登辉提出"两国论"以来,两岸关系骤然紧张。李登辉提出"两国论"是对大陆反应的一种试探,其目的是为台湾走向独立制造舆论。从李登辉上台以来的种种表现看,其否定一个中国的原则蓄谋已久,其最终目标是分裂祖国实现。这种局面的出现毫无疑问会导致海峡两岸发生一场战争,而这一战争将引发更大范围的战争。也就是说,由于美国长期介入台湾问题,和台湾有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并且美国明确表示反对中国政府用武力解决台湾问题。所以一旦两岸发生战争,可以肯定美国将站在李登辉一边,陈兵海峡直接和中国政府进行军事对抗。最近,竞选美国下届总统的小乔治.布什就声称将用武力保护台湾的安全。在此情况下,我国不仅仅是面对台湾李登辉的军队,更大程度上是面对美国的强权势力,美国在科索沃战争中使用的石墨炸弹完全可能会投向中国大陆的电力系统。由于大陆电网覆盖区域广、人口多,战争破坏造成的大停电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将更为严重,对此我们必须有高度清醒的认识,万万不可掉以轻心。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电力工业,如何保证电能的连续生产稳定供应?如何避免电网崩溃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已现实地摆在我们国家面前。我们必须制定相应的措施,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很明显,燃料电池作为分散电源供电系统,在战争状态下的可靠性是任何其他系统所无法比拟的。因此加快发展我国的燃料电池发电技术,对保障国家安全,抵御外敌入侵,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3.2加快发展我国的燃料电池发电技术,占领21世纪电力工业技术制高点,是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需要

由于燃料电池具有能量转换效率高,污染极小,用水少、占地小等突出优点,在发达国家已受到政府和企业的高度重视,并成为十分活跃的重要研究领域。美国政府1995年就把燃料电池列为影响美国国家安全和经济繁荣的27个关键技术领域之一,美国时代周刊1995年将燃料电池电动车列为21世纪十大高新技术之首。美、加、日、欧都在投入巨资开发燃料电池,已在国防工业和民用工业等方面取得较大进展。美、加、欧已将燃料电池应用于第三代潜艇,美国有数万台燃料电池发电站应用于宾馆、医院及居民小区,日本已建成11MW燃料电池发电厂。

21世纪将是氢能的世纪,燃料电池作为把氢能直接转化为电能的洁净发电装置即将大规模全面进入社会,从军用到民用,从潜艇汽车动力、卫星飞船电源到城市区域供电,其开发应用前景十分广阔,市场潜力巨大。美国预计:到2017年30%的电能将由燃料电池提供。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能源作为基础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加强燃料电池的研究开发并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意义重大,尤其是关系到我国加入WTO后未来整个能源行业的发展。

我国政府已认识到燃料电池的重要性,但是,组织开发的力度还远远不够。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燃料电池研究水平还较低,总的来说仍处于科研阶段,离实用化商业化应用还有较大距离。迄今为止,还没有燃料电池发电站的应用实例,这和我国这样一个大国的地位很不相称。其主要原因在于:研究力量分散,经费投入少,没有产业界的参与。尽管国家科技部也将燃料电池技术列为"九五"攻关项目,但经费较少,年度经费仅为百万元级,与发达国家数亿美元的投入相比微不足道。承担研究任务的也只是中科院等少数科研院所,没有企业的介入,很难形成产业化的趋势。而美、加、欧、日则有数十家专门研究开发、生产制造燃料电池的公司,如加拿大的Ballard公司,其资产已达10亿美元。

从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需要出发,我国必须大力发展军民两用燃料电池发电技术。为了促进燃料电池发电技术的实用化商业化研究开发,建议由国家科技部、国家发展委、国家经贸委牵头,根据国家长远发展需要出发,制订规划,组织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家电力公司、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及机械制造等工业部门参与研究开发。集中研究力量,加大经费投入。除国家加大研究经费投入力度外,各大电力、电气、汽车、石油、石化等企业也应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从事燃料电池发电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工作。比如国家电力公司系统,1998-2000年城乡电网改造总费用达3000亿元,可否从中拿出10亿元用于燃料电池发电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工作?

下世纪头十年,将是燃料电池发电技术商品化、产业化的重要阶段,其技术实用性、生产成本都将取得重大突破。分散电源供电系统-燃料电池发电厂必将在21世纪内取代以"大机组、大电网、高电压"为主要特征的现代电力系统,成为电力行业的主力军。而燃料电池的普遍推广应用,必将在能源及相关领域引发一场深刻的革命,促进新兴产业的形成,带动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对能源领域的这场革命,政府、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都必须给予足够的认识和重视,准确把握它所带给我们的机遇和未来。针对电力工业,我们不应过分强调发展更高的电压等级、更大的单机容量以及大区电网互联等。适当控制单机容量、电压等级、电网规模的发展,而应将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燃料电池发电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上来,使之早日实用化产业化,为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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