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修正案_《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解读

  • 发布时间:2013-12-02   浏览: 次   来源:推荐   手机版

选举法修正案_《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解读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针对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人数问题,8日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明确,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有一些地方提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时,是按应选名额提,还是按差额数提,在实践中理解不一,做法不同。
  
  为此,草案增加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教授认为,草案新增的这一规定有利于确保不同主体提名的候选人都有可能进入正式候选人名单,从而保障候选人享有平等的被选举权。
  
  谁来接受人大代表辞职?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作出具体规定
  
  人大代表提出辞职后,由谁接受辞职?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接受辞职?针对选举法实施中的这一问题,8日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相关规定,对代表辞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草案规定: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草案还明确,“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北京行政学院教授袁达毅认为,对代表辞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加强人大代表制度建设,也是对代表个人意愿的尊重。更重要的是,这从程序上保证了代表在不能履行职务时,有健全的退出机制。
  
  “秘密写票处”有望被写入我国选举法 “流动票箱”将加强管理
  
  “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这是8日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的规定。这使得设立“秘密写票处”的做法有望成为法定的内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说,规定秘密投票的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选民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排除外界的不当干预,选择自己满意的候选人,更好地保持选举的公正性与纯洁性。
  
  同时,草案还增加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投票站的设立和选举大会的召开,并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管理。
  
  草案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此外,草案还完善了代为投票的规定。明确“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专家指出,这些规定都进一步规范了直接选举中的投票选举程序,更加方便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更好地保障选民行使选举权利。
  
  我国拟禁止公民在两地同时担任人大代表
  
  根据全国人大8日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一个公民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将被视为违法。
  
  草案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说:“这一修改能保证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职,能有效代表选民利益。”
  
  为保证代表更好地代表选民的利益行使职权,草案还特别增加了一项规定:“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对此,莫纪宏表示,作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避免出现加入外国国籍的人担任人大代表等情况。“由一个‘外国人’来参与、决定国家事务,这种情况在理论上也说不通,也不能保证切实代表当地选民履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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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拟提高乡镇人大代表总名额上限 增加30名代表
  
  8日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相关条款,将乡镇人大代表总名额的上限由130名提高到160名。
  
  根据现行选举法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总名额最多不超过130名。
  
  但近些年来,一些地方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乡镇合并,乡镇人口增加较多,有的人口多达十几万甚至二十几万。在这样的情况下,现有规定的乡镇人大代表总名额上限显得偏少。
  
  据此,正在审议的草案修改了相关规定,明确乡镇“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60名”。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教授表示,草案的这一修改顺应了我国社会城镇化进程的现实,反映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变迁。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确保“一线”的基层代表数量
  
  8日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进一步强调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强调应有适量的基层代表。
  
  一些地方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在各级人大代表中,来自一线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有一定的数量。
  
  据此,草案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说,这次选举法修改,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人大代表“官民比例”失衡现象,从制度上保证一线的工人、农民的代表比例,其目的是扩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基础,强化人大的监督权,扩大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途径,是对人大制度发展的新探索。
  
  我国拟修改选举法增设专章完善“选举机构”规定
  
  鉴于选举委员会在直接选举中的重要作用,8日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设“选举机构”专章,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回避、职责和工作要求等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选举委员会是组织领导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的机构,一些地方建议,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选举的组织机构。
  
  为此,草案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草案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草案还规定,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是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二是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三是确定选举日期。四是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五是主持投票选举。六是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草案同时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我国拟修改选举法增加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 增强候选人“透明度”
  
  针对选举实践中对代表候选人情况介绍过于简单的现象,8日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相关规定,增加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了解,增强代表候选人的“透明度”。
  
  现行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一些地方和基层选民反映,在基层选举中对代表候选人情况的介绍过于简单,提供给选民的候选人情况主要是个人简历、政治面貌、学历等,选民缺乏对候选人的深入了解,影响投票积极性,因此建议加大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力度,增强对候选人的了解。
  
  为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对有关规定作出修改,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同时,草案还增加规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而此前只是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说:“这样规定,有助于进一步扩大选民行使了解权,使选民与候选人的见面形式具有一定实效性,提高透明度。”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预选举 破坏选举行为将被依法查处
  
  针对基层选举工作中出现的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况,8日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特别增加相关规定,以更好地保障选民和代表依法行使选举权。
  
  一些地方提出,基层选举中出现过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的情况,应当强调选举工作要严格遵守选举程序,保障选民和代表依法行使选举权。
  
  据此,草案特别增加了一条有针对性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北京行政学院教授袁达毅说,增加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预选举的规定,有利于选举依法进行,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维护选举的公平公正,增强人民对于选举的信心,保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更加符合人民意愿。
  
  同时,为了及时有效查处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的行为,草案还增加规定,对调查处理机关及其责任予以明确。
  
  草案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必要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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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如何参加选举?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暂不做规定
  
  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如何参加现工作地的县乡直接选举?对此,全国人大8日开始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未作出具体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作关于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指出,关于流动人口参加现工作地选举问题,牵涉面广,比较复杂,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现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这次选举法修改对此可暂不作规定。
  
  王兆国表示,各地可以按照有关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据介绍,2006年各地方在组织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时,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选举工作有关指导意见,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采取了有关措施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具体措施是:流动人口原则上应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有条件的可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凡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原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具体如何掌握,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根据本地情况作出决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说,通过采取上述有效措施,切实按照法律办事,在现实条件下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保障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修改选举法拟取消城乡差别实现“同票同权”

  
  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8日开始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此举意味着我国选举制度将迎来重大改革和完善,城乡人口选举有望实现同票同权。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比1。

  审议中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则对现行法律相关条款作出修改,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草案还对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作了类似的规定。
  
  “这一修改直接意味着农村人口在选举上及政治权利的实现上向平等原则迈出了一大步,促成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的充分实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说。
  
  韩大元同时指出,在保障人人平等的基础上,此次修改还体现了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即各行政区域无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以保障各地方、各民族的利益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得到体现。“三者是相互密切联系的统一体,要综合地分析,不能相互割裂开来。”
  
  新中国首部选举法制定于1953年,当时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各省按每80万人选代表1人,直辖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省辖市按每10万人选代表1人。“这样规定,符合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当时的实际情况,是完全必要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8日在作关于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表示。
  
  王兆国说,1953年我国城镇人口只有13.26%,考虑到我国当时工人阶级主要集中在城市的具体情况,为了体现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和工业化发展方向,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选举每一代表所需的人口数作了不同的规定。
  
  1979年,我国对选举法进行重新修订。此后,适应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发展变化,我国又四次修改选举法,并于1995年将全国和省、自治区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确定为4比1。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全国城市化率已达46%。另据统计,2008年中国城乡人口比例为46比54,城乡人口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随着义务教育基本普及,农村人口的素质也已今非昔比。
  
  与此同时,我国一些地方在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已在探索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我国各级人大经历了数次换届选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不断巩固和扩大。修改选举法,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王兆国说。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次选举法的修改,就是为落实这一精神,完善选举制度,扩大人民民主。
  
  针对草案中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规定,一些全国人大代表认为,这有利于更好地保证城乡人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进一步调动全体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统筹城乡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
  
  有关专家也高度评价这一修改。“这次选举法修改很及时,符合当今城乡发展的新变化和新要求。”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表示,修改后人大代表名额分配更加科学。
  
  韩大元表示,这一修改有利于调整人大代表的构成,反映多种利益需求,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为人大制度的作用的发挥提供主体条件。
  
  此外,草案还就基层代表的数量,公民兼任两地人大代表的情况,代表辞职的程序以及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等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王兆国表示,修改选举法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保障城乡居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推进我国的人权事业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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