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盟盟和潘祉轶现状]李盟盟被落榜“完美结局”中的不完美

[李盟盟和潘祉轶现状]李盟盟被落榜“完美结局”中的不完美

    “没想到这么快就解决了!”——这是河南开封“被落榜”考生李盟盟的话,也是很多网友的话。在媒体曝光她高考分数高出当地一本线13分,却因工作人员忘了提交志愿,未被任何大学录取之后仅两天,河南省招办就协调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二本)录取了她。(《南方日报》8月22日)

  河南省这次的反应是十分及时的,一些媒体甚至称这是“完美结局”。然而李盟盟这次“过山车”、“闪电”录取,同样给我们留下深思。

  从“闪电”速度本身看,解决这件事情的难度,似乎并不大。既没有此前河南省有关部门有关人员所称的政策问题,也没有原则问题。笔者认为,如果有健全的制度,录取李盟盟不是给李同学“开绿灯”的问题,也不涉及其他考生的公平——李本就够条件录取。造成李同学未被录取,不是李本人的责任,而是招办工作人员的责任,不能因为工作人员的错误,而剥夺李同学受教育的权利。

  问题是,责任如此明显,河南省招办为何当初在县招办反映情况、考生申诉利益时,却“不予处理”?是责任没调查清楚,还是不愿意承认错误?从事后“闪电”处理看,并不存在责任没调查清楚,也不存在他们不知道这是招办部门的错误问题。更可能是不愿意承认自己有错,以及没有明确的相关机制来纠错——我国《教育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究竟怎样承担责任,以及中止正在发生的侵犯行为,并没有明确的说法。

  在李盟盟被录取之后,其父表示还要起诉县招办索赔(《山东商报》8月21日),有人觉得有些过了,认为不要再得理不饶人了。从结果看,李破碎的大学梦终于又圆了,是万幸的;可如果没有工作人员的失误,她本就应该被录取,不必承受这么大的精神压力,也不会花钱为此奔波。

  这样的追责和反思是十分必要的。其一,有利于明确权责界限,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否则就会导致权责的混淆——把赔偿李盟盟的必须行为,当作是施恩——有关人员的责任心淡漠;其二,有利于建立纠错机制——对于由管理部门员工失误所造成的错误,应该有明确的纠错机制,而不是在错误出来之后,掩盖错误或者临时想办法补救。就目前的处理而言,还只具有实质正义,却无程序正义,也才有人对如此解决李盟盟事件,存有是不是“开绿灯”、照顾以及破坏公平的质疑。这也让人不禁忧虑,如果相关的机制不建立,下一次出现“被落榜”事件,如果没有媒体及时介入,“被落榜者”是不是只有接受被落榜的命运?或者,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被落榜者”必须付出很大的代价,发帖子、找媒体、跑部门,才能讨回公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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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盟盟非诚勿扰 非诚勿扰13号李盟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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