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转载图片侵权吗_微信转载图片侵权被判赔偿

微信转载图片侵权吗_微信转载图片侵权被判赔偿

广西柳州市一公司微信公号未经许可转载他人摄影作品且未署名,被摄影者诉至法院,成为该市首例“自媒体”著作权侵权案。日前,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侵权,赔偿原告2800元并在当地媒体及该微信公号上公开道歉。   2014年10月25日,柳州摄影爱好者梁某某授权柳州一微信公号在《在柳州,十二大生存法则你必须要懂》一文中,使用他所拍摄的4幅摄影作品。而10月27日,梁某某发现一个名为“柳州吃喝玩乐”的微信公众号,简单修改标题后即转载了上述文章及图片,并剪掉有自己标注的照片水印,添加上该微信公号的水印。(人民网)   ◎法治滨海律师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抑或是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等情况的都属于严重情节。本案中,被告在未取得梁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平台上使用了涉案照片,应对梁某某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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